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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进口到中国并以销售为目的的化妆品都需要审批。包括所有进口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
只有获取了中国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批件》,才能够合法进入中国大陆销售。同时,报关时海关部门也会要求提供《卫生批件》并进行核实,否则产品将被扣留或退回。
两大类产品审批制度略有不同:进口非特殊化妆品采取备案制,特殊类产品为注册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后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进口非特殊化妆品所获批件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所获批件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请人资格:
中国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非个人)
先决条件:
在生产所在国被允许生产和销售,并且可获得自由销售证明文件 ;
在中国大陆地区有行政许可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人,分支机构或境内代理,可变更)
申请产品如为委托加工则被委托企业应当通过化妆品GMP或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良好生产规范认证,该认证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非特殊类化妆品:国妆备进字J******** 。
特殊类化妆品:国妆特进字J********。
批准文号(备案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分别编排。
批文所有权:
属于申请人,即境外厂商或产品所有人。
有效期:
4年。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再注册(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