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Q号:21255156、1801335159(化妆品申报)|915369983(保健品注册)|281613376(通用);信箱:zhuceabc@zhuceabc.com |微信公众号:申报大厅|微信咨询:1801335159(QQ同号) |
关于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生产企业跨境委托生产(含分装)化妆品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实施期限内,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在浦东新区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宜,由该境内化妆品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符合条件的跨境委托生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境内化妆品企业,在首次申报产品备案前,应当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相关资料。境内化妆品企业在报送产品备案信息时,应当参照《申报受理规定》相关规定,提交委托生产的相关备案资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