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Q号:21255156、1801335159(化妆品申报)|915369983(保健品注册)|281613376(通用);信箱:zhuceabc@zhuceabc.com |微信公众号:申报大厅|微信咨询:1801335159(QQ同号) |
问:根据国标GB5296.3-2008 6.5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问题1:以上两种方式是不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可否选择完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再加上生产批号? 问题2:如果选择了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材瓶器底部可否喷码上批号?企业为了方便追溯,会喷码批号,追溯一般是依据批号进行。
答:《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对化妆品保质期和生产批号标注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企业不论选择何种方式标注保质期,均可以在化妆品包装上再标注生产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