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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牢固树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确主体责任要求,全方位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清单》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概括为诚信守法责任、特殊化妆品注册、普化妆品备案、企业准入、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管理、原料管理、产品质量、储运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标签管理、广告、功效宣称、儿童化妆品、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损害赔偿等18项内容。
这是化妆品新条例及相关配套新法规陆续出台后,该局根据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实际情况,针对该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尤其是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规模小、法规基础薄弱的客观现状,出台的一项重大举措。《清单》以明确法律底线要求为目标,覆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注册人备案的要求,涵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管理规定》等新公布实施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清单的实施将有助于督促企业规范履职、照单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天健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