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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针对目前化妆品出现宣传疗效、违法宣传功效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加强化妆品的监管,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宣传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

  二、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自行清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及其他化妆品,我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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