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院公开征求《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个指导原则意见
导读: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命名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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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命名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中检院起草了《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附件1—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12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hzpxyl@nifdc.org.cn。 附件:1.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5.意见反馈表 中检院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1 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一、概述 原料名称是化妆品新原料的一项重要信息,也是区分不同原料的主要身份标识。在对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以下简称植物新原料)进行命名时,需要考虑来源植物、使用部位、制备工艺、化学组成等多方面因素。为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对植物新原料进行科学、规范命名,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随着法规、标准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的原料中文名称的命名研究。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是以植物为原材料,经粉碎、提取和/或分离等方式处理获得的新原料,其生产加工过程未改变原有成分的化学结构。来源于藻类或大型真菌(如蘑菇)的新原料,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命名。 本指导原则仅用于指导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不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界定的依据。 三、一般原则 注备人应当对新原料命名相关基础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来源植物、使用部位、制备工艺、主要化学组成等,并结合新原料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命名规则,制定科学、规范的原料中文名称。所制定的原料中文名称应当尽可能反映其物质基础,并符合行业习惯,便于新原料的辨识、使用和管理。 植物新原料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本指导原则旨在对常见类型植物新原料的命名进行指导。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其他特殊形式的植物新原料,注备人应当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逐案分析,并提供命名依据。 除原料中文名称外,注册人还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的有关要求,提供英文名称、INCI名称、化学名称等其他必要信息。 四、相关基础信息研究
在上述基础信息研究基础上,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植物新原料的命名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原料中文名称。根据制备工艺特点,分为简单加工获得和提取获得两大类。 指仅对植物进行简单加工,未对其中组分进行特定提取、分离的新原料,主要包括使用植物原型和简单机械处理两种情形。 1. 使用植物原型的新原料 使用植物原型的新原料,可主要根据来源植物和使用部位对新原料进行命名,如“玫瑰(ROSA RUGOSA)花”。 2. 简单机械处理的新原料 对于植物经简单机械处理(如干燥、粉碎)后获得的新原料,其命名可在来源植物、使用部位信息基础上增加形态信息,如“白桦(BETULA ALBA)树皮粉”“朱槿(HIBISCUS ROSA-SINENSIS)花末”等。 指经提取等特定工艺后获得的植物新原料。根据命名特点,可进一步分为特定名称提取物、一般提取物、组分提取物和纯化提取物。 1. 特定名称提取物 根据化妆品行业习惯,某些特定工艺下获得的提取物类原料常采用约定俗成的名称,例如,经机械压榨或人工收集获得的汁液,一般称之为“汁”;经机械压榨、水蒸气蒸馏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液态油,一般称之为“油”;经水蒸气蒸馏分取挥发油后,获得剩余含微量挥发油的水,一般称之为“水”。 对于符合上述特定工艺和特点的植物新原料,可在来源植物、使用部位信息基础上,以“汁”“油”“水”等特定名称进行命名,如“番木瓜(CARICA PAPAYA)果汁”“依兰(CANANGA ODORATA)叶油”“白及(BLETILLA STRIATA)根水”等。 2. 一般提取物 由植物经提取后获得的一般提取物,可在来源植物、使用部位信息基础上以“提取物”命名,如“牛膝(ACHYRANTHES BIDENTATA)根提取物”等。 3. 组分提取物 植物经提取、分离等过程获得某一类结构相似的化合物,且该类化合物中可明确定量的单体含量累计达到80%以上的,可作为组分提取物命名,具体由来源植物、使用部位和化合物类别名称组成,如“茶(CAMELLIA SINENSIS)多酚”等。 4. 纯化提取物 植物经提取、分离等过程得到的单一化合物,且最终含量达到一定比例的(一般应当为90%(以干基计)以上),可作为纯化提取物命名。纯化提取物可参照化学原料命名,或选择广泛认可、符合行业习惯的名称,无需在原料名称中体现来源植物等相关信息。 在新原料生产制备过程中采用组织培养技术的,根据植物用于新原料制备时的应用状态进行新原料命名。如经组织培养获得完整植株后,再用于新原料制备的,则按照上述一般植物新原料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如将获得的愈伤组织等培养物直接用于新原料制备的,则应当在原料命名中客观体现植物实际应用形态,如“雪莲花(SAUSSUREA INVOLUCRATA)愈伤组织粉”。 附件2 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一、概述 原料名称是化妆品新原料的一项重要信息,也是区分不同原料的主要身份标识。在对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以下简称发酵新原料)进行命名时,需要考虑所用菌种、底物、制备工艺、化学组成等多方面因素。为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对发酵新原料进行科学、规范命名,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随着法规、标准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发酵新原料的原料中文名称的命名研究。该类原料通过生物发酵技术制得,一般由微生物(如细菌、酵母等)作用于底物,经过培养、发酵以及必要的后处理等过程,最终获得所需目标产物。 本指导原则仅用于指导发酵新原料命名,不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界定的依据。 三、一般原则 注备人应当对新原料命名相关基础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所用菌种、底物、制备工艺、主要化学组成等,并结合新原料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命名规则,制定科学、规范的原料中文名称。所制定的原料中文名称应当尽可能反映其物质基础,并符合行业习惯,便于新原料的辨识、使用和管理。 发酵新原料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本指导原则旨在对常见类型发酵新原料的命名进行指导。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其他特殊形式的发酵新原料,注备人应当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逐案分析,并提供命名依据。 除原料中文名称外,注备人还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的有关要求,提供英文名称、INCI名称、化学名称等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基础信息研究 菌种
(三)制备工艺
在上述基础信息研究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原料中文名称。一般地,原料名称考虑由菌种名称、底物信息、后处理形式等三部分组合而成,菌种和底物之间可以斜线“/”连接,各部分具体规则如下,常见情形命名示例见附表。 特别地,当终产物有通用或常用名称时,可以采用通用或常用名称进行命名,例如,酸奶、结冷胶、黄原胶、葡萄酒等。 在原料名称中,菌种一般应当具体到属名。如仅使用属名可能产生误导(特别是属内包括致病微生物时),则应当具体到种名,例如,蜂生假丝酵母。考虑到原料名称的简洁性,可仅采用菌种中文名称,无需在原料名称中备注菌种拉丁学名。 对于采用自然发酵技术获得的新原料,可在原料名称中省略菌种信息,在原料名称中采用相关术语以体现发酵过程,如某植物果实发酵产物。 原料名称中的底物信息应能够客观反映实际参与发酵过程的底物情况,根据其特点可以采用底物的通用、常用或其他技术名称。对于菌种培养所用常规培养基或者典型发酵底物(如葡萄糖、蛋白胨等),无需包括在原料名称中。 特别地,以植物来源原材料作为底物的,一般应明确植物中文名和拉丁学名,并明确所用具体部位,如卷心菜(BRASSICAOLERACEA CAPITATA)叶。如对植物提取物进行发酵的,应体现“提取物”信息,避免与原植物混淆。大型真菌参照植物命名。 (三)后处理形式 对于能够对原料产生实质影响的关键后处理形式,应考虑在原料名称中有所体现,以反映原料特性,区分在不同后处理工艺下获得的不同终产物。根据常见的后处理工艺,一般可采用发酵产物、发酵产物滤液、发酵溶胞产物、发酵溶胞产物滤液等作为原料名称后缀,具体名词含义和规则见表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取、分离获得提取物的,应增加“提取物”作为后缀。 表 2 常见后处理形式名词含义和规则
附表 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常见情形命名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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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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